•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8-07-20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资金安全和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权益,推进廉政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由审计处、财务处、校产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基建处、南关岭管委会、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

    (三)负责对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讨论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受理采购工作中质疑、投诉与举报;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招标工作;指导、审核小金额预算项目采购工作;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除上级单位另行规定外,凡使用专项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 (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材料、 燃料、 产品、 图书、家具、软件(商业软件和委托开发软件) 、药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搬家、大型活动、设备维修及维护、电梯维保、汽车保险、校产与设备处置等。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且资金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七条 采购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或不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按学校批准的申请内容及预算进行采购,严禁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采购内容及预算的采购项目, 采购部门 (单位) 应向学校重新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且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采购,并将学校批准书面申请转至采购办公室等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采购审批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审批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方可立项。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按照学校议事规程,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后方可立项。

    (五)立项后,采购部门(单位)须将学校批准书面申请及采购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转至采购办公室、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采购项目” ,采购部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内容自行组织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至 30 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含 30 万元)的采购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三章 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印刷服务、公务车维修等)必须在学校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中选择服务商负责项目实施。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 万元以上 (含 5 万元)至 30 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采购项目,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 小额采购项目流程

    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 (单位) 须按申请中的内容自行组织采购,须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提供询价佐证材料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向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的,须写明原因上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结束后,组织本部门三人以上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验收表。采购部门(单位)须将学校批准书面申请、采购项目清单及采购物品质保期证明等相关材料转至采购办公室、校产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招标采购流程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流程

    (一)采购办公室在接到学校批准申请文件并确定资金落实情况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本办法中第四章内容选出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学校完成项目招标采购。

    (三)采购部门(单位)要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以下称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资质、项目技术需求、项目工期、质保期、评分办法等实质性条款进行确认。

    (四)采购办公室在接到确认的文件(初稿)后,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会审。

    (五)会审通过后文件(终稿)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出招标公告,确定开标时间与地点。

    (六)由采购部门(单位)选出相关专业人员作为校方评委参与评标。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下达至学校后,采购办公室将其转至采购部门(单位)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八)相关业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如无法按期签署,须及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在接到投诉、质疑、举报等类似情况时,采购办公室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暂停项目并协助采购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举证, 由采购部门 (单位) 按期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正式书面答复文件。

    第十九条 采购办公室在收到正式书面答复文件后,将同采购部门(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向质疑单位做出正式回复。

     

    第八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 设备、 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第二十一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不经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流程而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第二十四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其后果由采购部门(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采购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找各种理由,不按规范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四)其他与采购有关的各种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举报,认真查处。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7月20日